淮安市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案
基本情況:2024年9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按照年度執法計劃前往淮安市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該公司經理陪同檢查,經查發現:該企業未落實粉塵清理制度,造成作業現場積塵嚴重。
處理結果:淮安市某公司該企業未落實粉塵清理制度,造成作業現場積塵嚴重。其作業區域粉塵沉積厚度達 5mm 以上,不符合《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18)第9.4條“所有可能沉積粉塵的區域(包括粉料儲存間)及設備設施的所有部位應進行及時全面規范清掃”和《木材加工系統粉塵防爆安全規范》(AQ 4228-2012)第 9.2 條“對于粉塵沉積的區域應及時清掃,任何時候粉塵沉積厚度均不應超過 3.2mm”的規定。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的規定,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決定給予該公司處人民幣31250 元(叁萬壹仟貳佰伍拾元)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