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人員上崗作業案
基本情況:2024年05月23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淮安市應急管理局《關于開展特種作業操作證專項執法檢查的通知》要求,對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企業現場開展四不兩直檢查發現:焊接車間現場作業人員盧某某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的規定。
處理結果:特種作業人員盧某某未按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未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依據《江蘇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決定給予該公司作出處壹萬伍仟元(¥1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