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區朱橋鎮陳風良百貨經營部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案
基本情況:2024 年 12 月 30 日,接群眾舉報,淮安區應急管理局兩名執法人員對淮安區朱橋鎮陳風良百貨經營部開展舉報核查。經核查,淮安區朱橋鎮陳風良百貨經營部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在澗河街食品站宿舍樓 1幢2單元102 室存放煙花爆竹共計 82 箱。
處理結果:淮安區朱橋鎮陳風良百貨經營部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涉嫌違反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共3頁第1頁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以下簡稱批發企業)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以下簡稱零售 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分別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以下簡稱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以下簡稱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花爆竹進出口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批發許可證。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的規定,決定給予該公司沒收非法經營的煙花爆竹并處人民幣 32000 元(叁萬貳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