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蘇淮漁60***未按規定配備救生設備案
2024年12月19日,淮安區農業農村局漁業執法人員在檢查“蘇淮漁60***”漁船時,發現該船未按規定配備救生設備,執法人員向其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并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2025年2月14日10時,執法人員在蘇北灌溉總渠(坐標:33.438674°N,119.075617°E)巡查時,發現該船正在進行捕撈作業。經登船檢查,該船僅配備一個救生圈,未配備救生衣。該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即“未按規定配備救生、消防設備”。
因該船逾期未改正違法行為,依據情節及相關條款,對船主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當日,該船已按要求配齊救生設備,并繳納罰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