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某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案
基本情況:2025年5月22日,接市指揮中心反映淮安市某有限公司發生一起受限空間作業事故,企業應急處置得當且未發生人員傷亡;5月26日淮安區應急管理局2名執法人員前往該企業針對受限空間安全管理等方面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發現:該企業受限空間作業人員XXX未按規定(《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防范》(GB30871-2022)、《淮安市XX有限公司-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佩戴防護面具或安全繩等安全防護措施,致使發生受限空間作業事故,其公司主要負責人XX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按規定確保本單位進入受限空間(水處理車間儲罐)的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有效執行。
處理結果:淮安市某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XX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的規定。決定給予對XX作出處人民幣22250元(貳萬貳仟貳佰伍拾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