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危險化學品案
基本情況:2025年07月18日,我局參加了公安局組織的成品油會辦會,會上建淮派出所將一起涉嫌未經許可經營柴油的相關材料移交給我局。經查發現:該公司雇傭蔡某某、楊某某等人使用油罐車作為運輸工具,在淮安區某停車場給路過的大貨車等非法銷售柴油,不符合該公司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上載明的經營方式(其他經營,即批發不儲存)。
處理結果:該公司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其行為涉嫌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決定給予該公司作出責令停止經營危險化學品活動,沒收違法所得7319元(柒仟叁佰拾玖元),并處人民幣140000元(壹拾肆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