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管理技術標準對公路安全保護區進行了闡述。公路安全保護區是指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減少公路運行安全隱患,保護公路和公路附屬設施,在公路周圍一定范圍內對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進行限制而設定的特定區域。《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17條至第21條確立了公路安全保護區制度,對危及公路安全禁止作業區、公路周圍危險源安全距離區、公路橋梁安全保護區、公路橋梁周圍禁止采砂區、公路橋梁周圍疏浚作業區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并明確了相關部門的公路保護職責。
公路安全保護區范圍包括危及公路安全禁止作業區、公路周圍危險源安全距離區、公路橋梁安全保護區、公路橋梁周圍禁止采砂區、公路橋梁周圍疏浚作業區。
在相關法律里沒有“公路安全保護區”這一詞語,《公路路政管理技術標準》使用了行業里通常使用的“公路安全保護區”,指的是《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這些法條對應的范圍。
例如在《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規定了距離公路一定距離內對公路安全保護可能有影響的設施、場所、作業等,并且多為其他行業管理的內容。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57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18條、第19條、第23條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處理。”第58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20條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危及公路安全禁止作業區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國道、省道、縣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 鄉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50米。
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200米; 國道、省道、縣道的小型橋梁或涵洞周圍100米; 鄉道的小型橋梁或涵洞周圍50米。橋涵類型劃分應符合現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 的規定。
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①在危及公路安全禁止作業區內,不得從事采礦、采石、取土、爆破作業,不得挖砂、傾倒廢棄物,不得從事其他可能造成公路邊坡坍塌、路基沉陷、路面損壞、橋梁及隧道設施損毀等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動。
《公路法》第47條規定: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在前款范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事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 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有效的保護有關的公路、公路 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公路法》第76條規定: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三)違反本法第47條規定,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的。
(二)公路周圍危險源安全距離區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
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200米; 小型橋梁或涵洞周圍100米。橋涵類型劃分應符合現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 的規定。
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②公路周圍危險源安全距離區范圍不應非法設立生產、儲存、銷售危險物品的場所和設施。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實施路政管理的主體在公路巡查過程中如果發現違反安全距離規定設立生產、儲存、銷售危險物品的場所和設施的,需告知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危險物品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③公路周圍危險源安全距離區范圍內的公路路側加油站、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加氫合建站,其場所和設施屬于建筑物或地面構筑物的,應設置于公路建筑控制區外。高速公路加油加氣站設置在服務區內,按相應的規范建設。普通公路包括國省縣鄉道,最小距離參考《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 50156—2021)。《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18條規定,“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為車輛補充燃料的場所、設施外,禁止在公路周圍危險源安全距離區內設立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設施。”車輛補充燃料的場所、設施,是指為車輛補充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氣(LPG) 、壓縮天然氣(CNG) 等燃料的場所、設施。新建或改建的為車輛補充燃料的場所、設施是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按本條規定設置于公路建筑控制區外;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三)公路橋梁安全保護區是中型以上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的范圍。公路橋梁安全保護區內進行的活動,不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19條規定,“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圍內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設施。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確需進行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等活動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會同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方可進行。”
對于公路橋梁安全保護區中禁止的行為,管理責任主體是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對違反上述禁止性規定影響公路橋梁安全的,水行政管理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在公路巡查過程中如果發現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等活動的,需告知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經水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一方,有責任采取防止河流流量、流速極端變化的措施,以及防止橋梁基礎下沉和河床移動等危及橋梁安全的措施。
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設施,還包括圍墾造田、攔河筑壩、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活動等。
(四)公路橋梁周圍禁止采砂區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1、特大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 下游3000米。
2、大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 下游2000米。
3、中小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 下游1000米。
4、橋涵類型劃分應符合現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 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規定,采砂行為的主管部門是水行政主管部門、河道管理機構。發現上述范圍內采砂行為,需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
(五)公路橋梁周圍疏浚作業區為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圍。在此范圍內進行疏浚作業應確保公路橋梁安全。
疏浚,是指采用人力、水利或機械方法,為拓寬、加深水域而進行的水下土石方開挖工程。疏浚的主要目的是挖深河流或海灣的淺段,以提高河流排洪或巷道通航能力;開挖港地、進港航道等,以新建碼頭或港區。由于河道疏浚與河道采砂作業一樣,有可能改變河床、影響橋基,會給上跨河道的公路橋梁的穩定、安全帶來許多不確定影響。因此,出于對公路橋梁安全的考慮,嚴格控制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進行疏浚作業。
公路橋梁安全是指橋梁的結構安全,疏浚作業主要影響橋梁的下部結構。橋梁的下部結構包括橋墩、橋臺、橋墩基礎。當橋墩出現墩身開裂、局部外鼓、表面風化、剝落、空洞、露筋、變形、傾斜、沉降、沖刷、沖撞等情況時,均會影響橋梁結構安全。當橋臺開裂、破損,臺背填土有裂縫、擠壓、沖刷等情況時,也會影響橋梁結構安全。當橋墩基礎出現局部被沖空、墩臺周圍河床被嚴重沖刷導致墩臺滑移、傾斜的情況時,亦會影響橋梁結構安全。因此,在疏浚作業時,要避免以上情況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