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路法》第34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下同)外緣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O1-2014)有具體規定:公路用地范圍為公路路堤兩側排水溝外邊緣(無排水溝時為路堤或護坡道坡腳)以外,或路塹坡頂截水溝外緣(無截水溝為坡頂)以外不小于1m 范圍內的土地;在有條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不小于 3m,二級公路不小于 2m 范圍內的土地為公路用地范圍。
在風沙、雪害、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質地帶設置防護、整治設施時,以及在膨脹土、鹽漬土等特殊土地帶采取處治措施時,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用地范圍。橋梁、隧道、互通式立體交叉,分離式立體交叉、平面交叉、安全設施、服務設施、管理設施、綠化以及其他線外工程等用地,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用地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