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
為進一步提高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水平,根據相關文件精神,經市政府同意,決定調整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和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等標準。具體內容如下: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1.調整內容: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695元/人·月提高到733元/人·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額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的差額確定,最低月補差標準不得低于低保標準的40%(293.2元)。
2.執行時間:自2025年7月1日起執行。
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
(一)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
1.調整內容:全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按照不低于提標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執行(952.9元/月),實際發放基本生活標準超出以上標準的縣區應繼續按不低于原標準進行發放,并逐步過渡調整。
2.執行時間:自2025年7月1日起執行。
(二)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
1.調整內容: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分別調整至上年度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0%、15%、5%。各縣區可結合當地實際,在不低于市定標準的基礎上,自行安排。
2.執行時間:自2025年10月1日起執行。
三、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
1.調整內容: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按照提標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相應比例執行,其中低保家庭內的重度殘疾人按照當地低保標準35%發放(256.55元/月),低保家庭內的非重度殘疾人按照當地低保標準25%發放(183.25元/月),低保家庭外的無固定收入智力、肢體、精神、視力重度殘疾人按照當地低保標準100%發放(733元/月),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2倍以內一戶多殘、依老養殘特殊困難殘疾人按照不低于當地低保標準60%發放(439.8元/月)
2.執行時間:自2025年7月1日起執行。
四、附則
相關標準原列支渠道、發放辦法等口徑不變。